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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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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已经202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3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能力。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领事保护与协助以及相关的指导协调、安全预防、支持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驻外外交机构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 前款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承担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等代表机构。 第四条外交部统筹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进行国外安全的宣传及提醒,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开展相关安全宣传、预防活动,与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必要协助。 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应当做好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处置工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好自我安全防范。 第五条外交部建立公开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受理涉及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咨询和求助。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时,应当向驻外外交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相关信息。 第六条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在外交部或者驻外外交机构建立的信息登记平台上预先登记基本信息,便于驻外外交机构对其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 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的需要依法共享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关信息,并做好信息保护工作。 第七条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在履责区域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履责区域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经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 第八条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正当权益被侵犯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其提供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渠道和建议,向驻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并提供协助。 第九条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驻在国采取相关措施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要求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前款中的中国公民被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式被驻在国限制人身自由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进行探视或者与其联络,了解其相关需求,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给予该中国公民人道主义待遇和公正待遇。 第十条获知驻在国审理涉及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案件的,驻外外交机构可以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旁听,并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根据驻在国法律保障其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监护但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驻在国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敦促依法妥善处理。情况紧急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该中国公民的亲属或者国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接到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通知到该中国公民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驻外外交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人员或者组织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其联系亲友、获取救济等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其亲属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当地报警方式及其他获取救助的信息。 驻在国警方立案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敦促驻在国警方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受伤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敦促开展紧急救助和医疗救治,要求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中国公民因前款所列情形死亡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死者近亲属按照驻在国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提供协助,告知死者近亲属当地关于遗体、遗物处理时限等规定,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并妥善保管遗体、遗物。 第十五条驻在国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驻在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 确有必要且条件具备的,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联系、协调驻在国及国内有关方面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有关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了解驻在国当地法律服务、翻译、医疗、殡葬等机构的信息,在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需要时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与中介机构、旅游经营者、运输机构等产生纠纷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八条驻外外交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安全形势、法律环境、风俗习惯等情况,建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履责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安全宣传,指导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安全保护等工作。 在国外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有关经费,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第十九条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根据情况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外安全提醒的级别划分和发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国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根据国外安全提醒,公开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国外安全提醒,根据各自职责提醒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行业和人员国外安全风险防范水平,着重提高在国外留学、旅游、经商、务工等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状况,加强对重点地区和群体的安全宣传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积极关注安全提醒,根据安全提醒要求,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通过出行前告知等方式,就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存在的安全风险,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提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有外派人员的国内企业用于国外安全保障的投入纳入企业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实际需要,经外交部批准,可以聘用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从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驻外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领事保护与协助过程中,得到第三方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物资和服务的,应当支付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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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拟接收部分法律专业学生到我院实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收岗位 接收法律实习生10名,安排在院机关或派出人民法庭实习,在指导老师帮助下,辅助参与案件记录、文书起草、诉讼服务、卷宗装订扫描、案件执行、司法行政等工作。工作时间与机关工作人员相同。 实习时间不少于4个月,需全程参加实习。 二、人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踏实,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安排; (二)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 (三)全日制法学本科或者硕士研究生,大三或研二及以上年级在读;其中,参加执行局、派出法庭辅助岗位实习的,申请条件可放宽至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 (四)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全程参加实习; (五)新郑市籍学生优先考虑,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优先考虑,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硕士研究生优先考虑。申请到执行局执行辅助岗位实习的,有部队服役经历的优先考虑。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11日 2.报名方式:报名采取院校推荐和个人申请的方式。院校推荐需填写《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表》(附件1)、《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汇总表》(附件2),个人报名需填写《法律实习生申请报名表》(附件3)并附个人学生证电子照片,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xzfyrsb@126.com。现场报名人员可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两张到新郑市人民法院政治部404室报名,接收报名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3.咨询电话:0371-56182015 0371-56182016。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确定实习生人选,为拟接收实习生办理有关手续。 (三)安排实习 根据个人意愿和部门需要,安排实习生到相关部门实习。 四、实习管理及待遇 1.实习期间,我院会同实习生所在院校共同做好实习生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实习生工作时间与机关工作人员相同,实行签到考勤制度,实习补贴发放与实习生出勤情况挂钩。 2.实行导师制,由经验丰富的资深员额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对实习人员进行一对一业务指导。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情况出具鉴定材料。对完成工作任务好、表现优秀的,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 3.实习期间,按月发放一定数额实习补贴。具体标准为: 专科生及本科生:实习前2月,每月1000元;第3至4月,每月1200元;第5至6月,每月1500元;第7个月起,每月2000元。 研究生:实习前2月,每月1200元;第3至4月,每月1400元;第5至6月,每月1800元;第7个月起,每月2500元。 4.实习期间可在我院机关餐厅就餐,餐费自理。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5.实习期间为实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纪律与监督 法律实习生接收工作贯彻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报名参加实习的人员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将取消实习资格。 附件1: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表.xls 附件2: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汇总表.xls 附件3:法律实习生报名表.xls 新郑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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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拟接收部分法律专业学生到我院实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收岗位 接收法律实习生15名,安排在院机关或派出人民法庭实习,在指导老师帮助下,辅助参与案件记录、文书起草、诉讼服务、卷宗装订扫描、司法行政等工作。工作时间与机关工作人员相同。 实习时间不少于4个月,需全程参加实习。 二、人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踏实,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安排; (二)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 (三)全日制法学本科或者硕士研究生,大三或研二及以上年级在读; (四)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全程参加实习; (五)新郑市籍学生优先考虑,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优先考虑,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硕士研究生优先考虑。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10日 2.报名方式:报名采取院校推荐和个人申请的方式。院校推荐需填写《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表》(附件1)、《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汇总表》(附件2),个人报名需填写《法律实习生申请报名表》(附件3)并附个人学生证电子照片,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xzfyrsb@126.com。现场报名人员可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两张到新郑市人民法院政治部404室报名,接收报名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3.咨询电话:0371-56182015 0371-56182016。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确定实习生人选,为拟接收实习生办理有关手续。 (三)安排实习 根据个人意愿和部门需要,安排实习生到相关部门实习。 四、实习管理及待遇 1.实习期间,我院会同实习生所在院校共同做好实习生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实习生工作时间与机关工作人员相同,实行签到考勤制度,实习补贴发放与实习生出勤情况挂钩。 2.实行导师制,由经验丰富的资深员额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对实习人员进行一对一业务指导。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情况出具鉴定材料。对完成工作任务好、表现优秀的,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 3.实习期间,按月发放一定数额实习补贴。具体标准为: 本科生:实习前2月,每月800元;第3至4月,每月1000元;第5个月起,每月1500元。 研究生:实习前2月,每月1000元;第3至4月,每月1200元;第5个月起,每月1800元。 4.实习期间可在我院机关餐厅就餐,餐费自理。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5.实习期间为实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纪律与监督 法律实习生接收工作贯彻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报名参加实习的人员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将取消实习资格。 附件1: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表 附件2: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汇总表 附件3:法律实习生报名表 新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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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法发〔2019〕12号)第二十六之规定,赵桂芳等148名新郑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于2024年3月26日任期届满,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免除,不再担任人民陪审员。其参加审判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现将148名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赵桂芳 刘欢欢 王路 李文彬 白彦青 张欧 张志强 张发财 杨丹丹 靳淑菊 王跃军 黄英敏 边有才 王俊乐 王鹤翔 牛兴旺 李燕平 王书堃 尹存信 郭建平 李光耀 张金岭 常云鹏 李桂青 高经伟 王金明 李俊涛 刘晓鸽 李霞 高艳辉 高卫立 关宏超 范志忠 乔慧鸽 冯文华 耿卫敏 陈辉 王建华 王书平 邱成军 唐秋燕 马朝阳 李辉 燕磊 王聪聪 董瑞敏 时海淼 陈艳丽 张星梅 宋伟峰 师志强 赵智慧 尹永涛 赵玉姣 乔君 张彦喜 王震 王新创 张进科 岳东霞 毛旭东 赵娟 高伟杰 姚志国 吕军海 乔瑞鹏 赵爱芳 李巧珍 李帅 田秋利 屈晓艳 乔清波 王建文 张春玲 高小平 韩秀云 边秀峰 刘红卫 连晓彦 刘凯歌 王改玲 吴建国 冯莉慧 许会敏 刘志刚 刘水泉 郭淑芳 唐挥文 高向军 葛春杰 陈铁良余永利 赵秀红 吴晓华 赵新伟 唐春林 靳文学 高勇锋 陈晓敏 赵春波 王宪军 王明得 李彩霞 冯建伟 李树鑫 李亚军 吴学立 张伟萍 刘金花 刘春玲 王建军 郭二贞 刘建伟 司新红 许红霞 高萍 李晓梅 王改英 赵玲玲 靳改霞 高智芹 王纯 王慧霞 张惠平 孙伟强 赵玲 周爱芳 高伟杰 余慧 吴培 高培 高红 王顺英 白永超 靳海民 刘建伟 王建莹 王宏伟 沈元宝 赵文峰 高春江 敬军伟 白晓涛 孟莉英 赵聪丽 赵建利 乔留杰 王玉玲特此公告。新郑市人民法院 新郑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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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经2023年12月26日新郑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于燕等174名同志担任新郑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现公告如下:于燕马方方马红风马俊亭马莹马超王小倩王卫峰王文豪王书英王龙天王东生王永亮王亚培王有伟王会敏王军锋王红丽王丽霞王英娟王转王建珍王保玲王艳芝王晋潇王淑英王喜平王媛芳王蒙蒙王锡杰王新艳王锴锋王聪王耀军牛中森牛航毛雨毛秋香方红涛尹会玲左玉杰左高杰左海霞田娜娜付军冯文涛冯杰吕建平朱亚丽朱彩云乔建慧刘凤杰刘书彩刘正亚刘永伟刘永锋刘亚丽刘汶刘珍珍刘鹏飞齐方正汤皓月许青山孙明海孙春霞李亚歌李帆李会会李军萍李许许李志勇李雨李明瑾李建新李冠伟李根生李晓娟李晓曼李喜才李献锋李新霞李慧李聪杨涛杨喜红杨雅涵时纪妮吴莉吴巧红吴进超吴杰吴宛丽沈建平沈崇沈新婷张毛毛张立伟张亚东张伟华张佳佳张宝民张春阳张培张培风陈子合陈书俊陈炎花林振霞尚红丽岳莉周胜利郑珍珍赵广保赵东东赵全喜赵彦霞赵晓东赵留洋赵彩霞赵惠峰赵斐赵辉利赵静郝世勇胡水富胡冰冰胡艳萍胡浩婷钟惠娄庆春祝磊秦宇姣秦红燕耿晓军贾小龙贾久艳贾玉红殷龙飞高欢高玉侠高永伟高国建高秋丽高彦峰高举高振敏高彩红高琳菲高瑞高增辉高蕊郭亚男郭治霞唐伟贞唐根琴陶培黄丽萍黄晓英曹凤莲曹文辉曹会莲常玉萍常玉霞彭倩苹敬延玲敬晓燕谢智建靳方方靳艳辉靳爱枝蒲永红蔡水涛薛留军魏晨新郑市人民法院新郑市司法局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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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全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三零”创建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宣读了《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表扬全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三零”创建工作先进典型的决定》,我院“三化融合”化解物业纠纷工作法被评为全省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小物业”牵动着“大民生”,妥善化解物业纠纷是解决群众生活起居“烦心事”、提高群众幸福感满意度的迫切需要。2022年新郑法院受理物业纠纷案件已达5000件,该类型案件呈高速增长趋势。尤其是新郑市行政面积最大的乡镇——龙湖镇,因其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网络便捷、经济发展迅速,成为河南省第一大镇并上榜全国百强镇,常住人口近70万。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是适应经济发展和人口聚集的必然结果,随之带来的业主与物业、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日益凸显。物业纠纷案件具有数量多、争议标的小、争议焦点趋同、持续时间长、容易引发群体性对抗等显著特征,而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传统的审理方式耗时较长,增加了人民群众诉累和物业服务企业解纷成本,同时也不利于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为从源头上化解该类矛盾纠纷,新郑法院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治理新思路,根据地域特征,在2023年4月份成立新郑市区、龙湖镇成立房产物业纠纷市区调解中心、房产物业纠纷华南城调解中心,秉持“预防为先,调解为主”的理念,通过“成立专业化调解中心、健全链条化解纷机制、推行示范化调解模式”三管齐下的方式化解物业纠纷。今年4月份两个调解中心运行以来,将4037件物业纠纷案件吸附在当地,其中有效化解1542件,调解成功率为38.2%,其中1452件经调解当场履行,履行标的44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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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拟接收部分法律专业学生到我院实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收岗位 全日制法学本科或者硕士研究生20名,要求大三或研二及以上年级在读,实习期限不少于2个月。 以上人员主要安排在院机关或派出人民法庭从事案件记录、文书起草、诉讼服务等司法辅助工作,工作时间与机关工作人员相同。 二、人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踏实,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安排; (二)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 (三)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全程参加实习; (四)新郑市籍学生优先考虑,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优先考虑,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硕士研究生优先考虑。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报名方式:报名采取院校推荐和个人申请的方式。院校推荐需填写《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表》(附件1)、《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汇总表》(附件2),个人报名需填写《法律实习生申请报名表》(附件3)并附个人学生证电子照片,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xzfyrsb@126.com。现场报名人员可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两张到新郑市人民法院政治部404室报名,接收报名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至5:30。 3.咨询电话:0371-56182015 0371-56182016。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确定实习生人选,为拟接收实习生办理有关手续。 (三)安排实习 根据个人意愿和部门需要,安排实习生到相关部门实习。 四、实习管理 1.实习期间,我院会同法律实习生所在院校共同做好实习生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实行导师制,由经验丰富的资深员额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对实习人员进行一对一业务指导。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情况出具鉴定材料。对完成工作任务好、表现优秀的,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 2.实习期间可在我院机关餐厅免费就餐,住宿自理。 附件1: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表 附件3:法律实习生报名表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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