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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横路中间争吵 双方殴打受伤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26 10:33:27


    货车停在路中间不便通行,双方因挪车发生纠纷,赵某拿出随身携带水果刀扎向李某胸部,造成李某重伤,李某拿起砖头砸向赵某,致使赵某头部轻伤。11月26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赵某和李某家住在新郑市龙湖镇,赵某今年35岁,李某比赵某大14岁,两人是同一村人。 2015年4月11日晚8时许,赵某骑三轮摩托车给女儿买奶粉,当行驶到本村李某家门口时,一辆中型货车横站在道路上,挡住了他的去路。赵某便使劲摁了几声喇叭,让货车司机挪一下车,他摁了几声也不见货车有动静,以为车上没人。当他走到车前才发现司机李某在车上。明明车横向停在路上让其他车辆无法通过,他摁喇叭李某却一点反应也没有,赵某顿时便恼火起来。他站在车前骂起了李某,李某一听有人骂他,便下了车,双方发生了争执,紧接着便厮打起来。赵某很快将李某摁倒在地,情绪一时失控,他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在了李某的胸部,为了反击,被赵某压在地上的李某捡起身边的一块儿砖头砸向赵某的脸部。事后,双方都进行了法医鉴定,李某的胸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赵某的口唇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双方经过调解,赵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2 000元,被告者相互谅解对方。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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