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帮助朋友捎带货款,没有想到在回去路上,货款被小偷偷走。近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判被告王新伟退还原告王得志货款3万元。
今年7月10日,王得志得知朋友王新伟去郑州办事,就让其办完事后顺路将两家单位的货款捎回来,他还给了王新伟两单位的货款结算单。王新伟持着两家单位的货款结算单结算3万元货款。在王得志向王新伟索要货款时,王新伟却声称在乘坐公共汽车途中货款被盗, 王得志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遂将王新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新伟替原告王得志收取货款3万元后,手持手提包被盗,致使该款丢失为由一直未将原告 王得志的款项交付,无法提供货款被盗窃的证据加以证实,依法负有返还王得志货款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