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郑市法院审结新郑市畜牧局原局长贾云峰受贿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贾云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贾云峰先后担任新郑市畜牧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在任职期间,其利用主管畜牧科业务的便利条件,在为新郑市养殖企业申请、发放种禽补贴、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补贴等项目过程中收受相关企业的贿赂。被告人贾云峰得赃款后,用其中的40余万元以王某某名义购置奥迪Q5轿车一辆,将其中的110万元以贾宝玉名义放置河南恒德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云峰在担任新郑市畜牧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公诉机关指控富民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向被告人贾云峰送36万元现金仅有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将被告人贾云峰收受富民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财产金额确定为30万元。综合被告人贾云峰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