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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06-08-31 20:57:30


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规范庭审活动,根据《中华人工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告知。

一、当事人的权利

1、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仅限两名以下)。

2、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回避。

3、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证、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4、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

5、 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和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6、 当事人有权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问题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二、当事人义务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规则。

2、 如实、及时地提供证据,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足额交纳诉讼费用。

3、 代理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正确行使诉讼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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