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河南省新郑市赵德才,徐天水,李飞收购赃车,再次采取借款抵押给他人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20余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15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赵德才七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徐天水三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李飞二年零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11月13日, 赵德才从左亚东(另案处理)手中花50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辆白色本田CRV越野车。赵德才开了几天之后,找到徐天水、李飞,安排二人给车办理一套手续,准备把车抵押出去。次日,徐天水带着身份证和照片伙同李飞到河南省禹州市,找到一个办理假证件,假发票的地方,花了三百元钱为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办理了假行车证、假机动车登记证和假车牌。
2012年11月27日,赵德才,徐天水,李飞开着车找到李鹏,声称急需用钱,想从李鹏这里借些钱用,并愿意拿车做抵押。被害人李鹏与几人商讨之后,与徐天水签订借款协议和卖车协议,协议规定:李鹏借给徐天水1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2月26日,月息10000元,期限一个月,到期不能全额还款且不履行续期手续,徐天水自愿将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卖给李鹏。协议签好以后,李鹏让赵德才,李飞俩人在担保人上签字,赵德才,李飞知道是赃车,手续也是假的,不愿意签字,并声称这用不着签字,车的手续证件都在这里,一并交给李鹏抵押,让他放心。李鹏接过手续,证件一一比对之后,没有发现问题,也就没再追究签字的事情,随后把140000元钱给了徐天水。随后赵得才,徐天水,用同样方法骗取张俊90000元钱。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德才、徐天水、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均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德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改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