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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发布时间:2006-08-31 20:54:03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据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三、当事人应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适用三十日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四、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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