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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不当欠款不给 证据不足判决返还

  发布时间:2012-06-14 17:39:58


    因对原告承揽加工的机器影响正常开工为由,李某拒绝支付吴先生的加工费及材料费,无奈,吴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6月1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先生加工费、材料费23000元。

    新郑某市民吴先生于2011年5月份为李某加工钻头、接头、管子等配件。7月份,工程竣工,李某欠吴先生加工费、材料费共计23000元,并为此出具欠条一张。但事后,经吴先生多次催要,李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吴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还。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欠吴先生修理费、材料费23000元属实,但经吴先生处修理的钻机到工地不能用,给吴先生打电话让其派人修理,吴先生不予理睬,因为机器故障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开工,被发包方罚款5000元,吴先生应支付自己误工12个台班共28000元;因为吴先生维修的升降机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就坏了,导致100多米工作量报废,给他造成损失20000元,吴先生应补偿自己的上述损失。但对于上述言辞,被告李某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先生给被告李某加工钻头、接头、管子等配件,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加工费、材料费2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应当予以支付。被告在庭审中抗辩要求原告补偿因其维修不当导致的各项损失并返还材料,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其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李某支付吴先生23000元。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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