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飞来玻璃划伤路人 酒后闹事醉汉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4 12:40:51


    乔某与冯某、邵某醉酒后无理将饭店内东西毁坏,殴打服务人员,乔某伸脚跺向店内的玻璃门,将正在店门口行走的路人刘某划伤。12月21日,新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冯某、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新郑市薛店镇的乔某与冯某、邵某二人关系甚好,2011年7月份,在乔某的介绍下,冯某、邵某二人来到乔某所在的新郑某地板厂干活儿,这一来,三人的联系更为密切了,隔个几天总要出去喝喝酒、聊聊天。8月26日晚上下班后,乔某与冯某、邵某二人来到新郑市薛店镇白象方便面厂附近的某饭店喝酒,因一时兴起,三人竟喝过了头,醉酒后的三人以服务生没有及时送酒为由,辱骂店内人员,伸手将一旁的啤酒瓶摔碎、凉菜倒掉,并殴打店员李某。酒劲儿上来的乔某走到饭店门口,伸脚将饭店玻璃门跺碎,飞出去的碎玻璃顺势将行人刘某划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李某伤情为轻微伤;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玻璃门价值498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到公安局投案。

    另查,被告人乔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55 000元,被告人乔某、冯某、邵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冯某、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乔某、冯某、邵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乔某、冯某、邵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