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到赚钱的门路,史某伙同他人将目标锁定在了女子的挎包上,先后多次采用“隔空”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上千元财物。12月29日,新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现年23岁的史某,系河南省唐河县人,2010年初,史某随包工头舅舅来到新郑打工。一开始干活儿,史某兴致很高,但几个月下来,每天重复同样的工作使他身心疲惫。久而久之,史某便厌烦了这种生活,渐渐结交了当地的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几人经常一起喝酒唱歌。为解决平时的花销问题,几人商量着找个赚钱快的方法弄点钱花。于是,2011年2月19日上午10时许,史某伙同许某、赵某、张某(三人已判刑)开车来到新郑市和庄镇,将车停在了茨山路京广铁路立交桥涵洞口东侧,不久,迎面驶来一辆电动车,史某便将目标锁定在了坐在电动车后面的女生肩上挎包。几人相视使了个眼色,于是由赵某将车开到与电动车平行并排处,趁四周人少之际,史某打开面包车中门,伸手将电动车后座女生高某的挎包抢走,接着赵某顺着张某指引的方向加速行驶逃跑,后挎包内的900余元现金被几人挥霍。次日中午至下午,史某与许某等人预谋后,先后来到新郑市梨河镇和城关乡等路口处,以同种方式,将高某某、李某的挎包抢走。经查,史某抢夺的现金数额为3 579元。另查,2011年7月31日,史某到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车辆,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史某系初犯,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