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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书砸人致九级残伤 监护人与学校都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04 12:38:53


    刘某与程某在自习课上发生争执,刘某顺手拿起课本砸向程某,致使程某右眼受伤。2012年1月9日,新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以被害人程某的健康受到侵害为由,判定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刘某父母)赔偿原告程某71 053.25元,被告某中学在被告刘某某、冯某不能完全支付赔偿款时,补充赔偿原告程某4305元,并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河南省新郑市某中学上学的刘某与程某两人,系同班同学。在2011年4月22日下午的自习课上,刘某因程某扭头与同学说话影响到自己学习为由,与程某发生争执,怒气之下,刘某顺手拿起课本将程某右眼砸伤。当天晚上,程某父母将程某接回郑州治疗。后程某先后在新郑市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3 770.44元,但始终无法使原告的眼睛治疗恢复到正常视力。经河南省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的右眼视力下降构成九级残伤。

    原告认为是刘某的伤害和学校的疏于管理行为共同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刘某某、冯某某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事发后也未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甚至不管不问推卸责任,应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 426.16元。

    经查明,在程某受伤后,程某的父母与刘某的父母曾在学校的主持下进行过调解,刘某父母曾通过二中分校支付给程某父母2000元,某中学也向程某父母支付过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具有生命健康权,公民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在侵害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其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即由被告刘某的父母刘某某、冯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与程某发生纠纷时是在课堂上,学校对该行为后果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责任。因此被告某中学对于程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该责任,本院酌定为10%,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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