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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财产购房 前夫诉请分割支持

发布时间:2012-06-04 12:19:31


    离婚后得知妻子先前已交付3万元定金购置了一套房产,妻子的隐瞒使得这套房子并没有纳入两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范围内。王超以该房产应作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2月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霞支付原告王超夫妻共同财产18 000元。

    王超与杨霞二十五年的婚姻长跑于2006年的8月画上了句号。两个儿子都已经长大懂事,对于父母两人离婚都表示理解,而两人婚后自建的两套房子,离婚后一人一套,夫妻的共同财产也都平均分割,这样的离婚,没有争吵,对两人都公平。

    2009年7月,王超无意间得知杨霞在新郑市新华路某地段购买了一套房子。出于好奇,王超便打听了房子的情况。这下,竟发现房子是妻子在两人离婚前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购买的,自己竟全然不知!王超怒气之下打电话询问前妻,杨霞自称2005年9月6日,王超就将一张签好名字的离婚协议书给了自己,两人的婚姻其实在那一刻就结束了,为了安排自己离婚后的生活,她便于2006年3月支付了3万元定金购买此房,离婚后的第二个月,她又支付房款6万元。王超在提出房子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时,遭到前妻拒绝,王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超与被告杨霞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均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协议中所涉及的两处房产,并不包括本案所争议的房产。原、被告双方离婚前,被告杨霞已交付该房产定金3万元,该3万元应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杨霞在与王超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其已缴纳3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导致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要求对未分割部分的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本院查明的3万元财产,因杨霞在离婚时隐瞒,故杨霞应少分,王超应适当多分。(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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