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庭。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二、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或债权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情况,法院也无法查实造成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但其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
四、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执行人须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五、如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异议期间申请执行人可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对此予以赔偿。
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要求对案件恢复执行。
七、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况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八、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九、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