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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法院:琐事争执酿坠伤 司法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6-10-10 16:12:54


同事比邻本应和睦相处,却因日常琐事心生嫌隙、冲动争执,最终双双坠落致残,昔日工友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工友争执、厂区设施隐患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情理法融合调处,彻底化解三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新郑市李某与赵某均为郑州某家具厂员工,二人同住厂区4楼员工宿舍401、402,寝室相邻,日常工作生活交集较多,日子处久了,存在一些琐碎摩擦。2026年3月,赵某先后两次将生活废水泼洒在李某宿舍门前,其辩称此举是为防尘、湿润空气,但李某认为赵某是故意挑衅滋事,随即上前与其理论。争执过程中,双方情绪持续失控,从言语争吵升级为肢体推搡,行为愈发过激。

混乱拉扯间,二人不慎撞破宿舍楼走廊外墙玻璃,双双从四楼坠落。事故发生后,家具厂工作人员迅速将二人送医救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积极履行初步救助义务。经司法鉴定,赵某坠落摔伤构成九级伤残,李某伤情更为严重,构成八级伤残。

两人出院后,双方就伤残赔偿、责任划分等事宜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昔日工友彻底反目,互为原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案涉宿舍楼走廊外墙砌体防护高度仅48厘米,远低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中防护高度不低于80厘米的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缺陷与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客观诱因,因此涉事家具厂被依法列为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细节,精准厘清各方责任。法官认为,赵某泼水行为是矛盾激化、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存在明显过错;李某遇事不理性、与赵某争执并相互推搡升级冲突,自身亦负有过错;家具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设施不达标、管理存在疏漏,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考虑到三方纠纷源于日常琐事,且当事人均为企业员工,一纸判决易加剧对立、激化矛盾,不利于后续和谐共处。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情理兼顾的原则,多次组织三方开展调解工作,耐心释法析理、疏导情绪、厘清权责,引导各方正视自身过错、换位思考。

2026年10月9日,经过多轮细致调解,三方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涉事家具厂分别赔偿赵某5.2万余元、李某6.7万余元;赵某另行赔偿李某6.2万余元,三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责。

该案承办法官说:“该案是典型的工友琐事纠纷叠加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较强的普法警示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故意泼水挑衅引发冲突、李某过激推搡升级矛盾,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需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宾馆、商场、企业厂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家具厂宿舍楼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强制规范,存在固有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辅助原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邻里、工友相处,贵在包容克制、理性处事。一时意气之争,极易酿成不可逆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广大群众在日常相处中,应坚守理性底线,摒弃冲动心态,遇到矛盾纠纷通过沟通、协商等合法途径化解。各类企业更应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定期排查厂区宿舍、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从源头防范矛盾纠纷与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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