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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旗领航 法耀故里丨法家思想家韩非的法学思想

  发布时间:2025-08-21 16:55:24



韩非  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河南新郑)人,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于一身,将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构建了一套服务于君主专制的治国理论,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韩非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
    韩非子的法学思想并非凭空产生,而是融合了前期法家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的理论,并以人性论为基础,形成了系统的治国逻辑。
    1.人性论:“好利恶害”的人性预设
    韩非子认为,人性的本质是“自为”(自私自利),人皆“好利恶害”——君臣之间、父子之间甚至夫妻之间,本质上都是利益交换关系。这种人性论否定了儒家“性善论”和 “仁义道德”的治国价值,认为依靠道德教化无法约束人的行为,必须通过外在的规则(即“法”)以赏罚驱动,才能实现国家治理。
    2.核心治国理念:“法”“术”“势”三者合一
    韩非子认为,治理国家需同时掌握“法”“术”“势”,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君主集权。
    “法”:治国之“轨”,是指由君主制定、公开颁布的成文法典,是“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
    “术”:御臣之“术”,是君主驾驭群臣的隐秘手段,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定法》)。
    “势”:集权之“基”,是君主的权势与地位,即“君主之所执以临天下”的权力基础。韩非子认为,“势者,胜众之资也”——君主必须掌握绝对权势,否则“法”和“术” 都无法推行。
    他将“势”分为“自然之势”(君主天生的地位)和“人为之势”(通过制度强化的权力),强调君主需通过“抱法处势”(依托法律巩固权势),确保权力不被分割(反对分封制,主张中央集权)。
    3. 治国目标:富国强兵与君主专制
    韩非子的法学思想最终服务于两个目标:1.短期目标。通过严格的法治约束百姓、规范官吏,实现“耕战”(鼓励农业生产和军事训练),达成“富国强兵”;2.长期目标。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杜绝“大臣专权”“诸侯割据”,实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的中央集权统治。
    二、韩非法学思想对当代的启示
    韩非法学思想虽服务于君主专制,但其蕴含的法治逻辑、制度思维,对现代社会治理仍有借鉴意义,需以辩证视角“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1. 重视法律的“公开性”与“权威性”
    韩非子强调“法者,明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即法律必须公开、明确,且执行不打折扣。这启示当代:法律需保持“明确性”。立法应清晰界定权利与义务,避免模糊条款导致的执行混乱;维护法律“权威性”。执法、司法必须公正,杜绝“选择性执法”“法外开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权力阶层)。
    2. 以“制度”约束权力,警惕“术”的异化
    韩非子的“术”虽为君主权术,但其核心是“防止臣子专权”,本质上隐含“权力需要约束”的逻辑。这启示当代:需建立公开、透明的权力监督制度(而非“隐秘之术”),通过民主监督、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等,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循名责实”的问责机制。官员的权责需一一对应,“失职必问责”,避免“位高而责轻”。
    3. 摒弃“重刑主义”,兼顾“法治”与“德治”韩非子的“重刑”思想导致秦代“民怨沸腾”,警示当代:刑罚的目的是“惩恶”而非“施暴”,需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人道主义(如废除酷刑、保障罪犯基本权利);法治与德治需互补。韩非子完全否定道德的作用,而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底线约束”,道德是“高线引导”(如诚信、友善),二者结合才能构建和谐秩序。
    4.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平衡
    韩非子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强调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这对维护国家统一有积极意义,但过度集权会抑制地方活力。启示当代: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中央权威的前提下,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如财政权、行政权),既避免“地方割据”,也激发地方创新活力。
    韩非法学思想是中国古代治理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治”“集权”“制度约束”等理念,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有序治理”的探索。但需明确:其思想本质是“君主专制的工具”,与现代“以人民为中心”“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有根本区别。当代社会应批判性继承——吸收其“重视制度、强调规则”的合理内核,摒弃其“专制、重刑、反道德”的糟粕,推动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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