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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旗领航 法耀故里丨唐代大诗人和杰出的法学家白居易的法学思想

  发布时间:2025-08-14 16:40:16


白居易  唐代诗人、政治家、文学家

    白居易(772-846),唐代诗人,自乐天,号香山居士、醉吟先生。作为唐代中期的重要政治家、文学家,其思想不仅体现在诗歌创作中,更在政务实践与策论著述中展现出鲜明的法学思考。他的法学思想以“民本”为核心,融合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公平性与教化功能,对当代法治建设仍有深刻的启迪意义。
    一、白居易的法学思想核心内容
    白居易的法学思想主要集中于《策林》(其参加制举时的策论集)及《白氏长庆集》的奏议、诗歌中,核心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1.“安民”为法之本:民本主义的法律目的论
    白居易认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是“安人”“利民”,而非单纯维护统治。他在《策林・论刑法》中明确提出:“法者,治之具也;人者,治之本也。” 法律若脱离 “安民” 目标,便会沦为 “虐民之器”。
    2.“法不阿贵”:执法公平的平等观
    白居易强调法律的普遍性与平等性,反对 “刑不上大夫” 的特权思想。他在《策林・论刑赏》中指出:“刑赏一出于公,则天下服;一出于私,则天下怨。”无论贵贱、亲疏,违法者必须受罚,立功者均应获赏。
    3.“德主刑辅”:法律与教化的协同
    白居易继承儒家 “德治” 传统,主张法律需与道德教化结合:“德者,本也;刑者,末也。” 他在《策林・兴五福销六极》中提出,治理社会应先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对屡教不改者再 “绳之以法”。
    4.“法贵变通”:法律的实用性与适应性
    白居易反对僵化执法,主张法律应随时代需求调整。他在《策林・审官》中指出:“法久则弊,弊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例如,针对中唐土地兼并严重的问题,他主张修改均田法,兼顾“制度稳定”与“现实需求”;处理民事纠纷时,常以“情理”补充法条不足,避免“合法不合理”的僵化判决。
    二、白居易法学思想的现代启迪
    白居易的法学思想虽植根于封建时代,但其核心精神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内在契合,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以下启示:
    1. 立法需以“民生”为导向,坚守“以人为本”
    白居易“安民为法之本”的思想,启示当代立法应始终以保障公民权利、回应民生需求为核心。例如: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立法需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避免沦为 “部门利益工具”;在经济立法中,需平衡“效率”与“公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损害普通民众权益(如反垄断法的完善)。
    2.执法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破除特权思想
    白居易“法不阿贵”的理念,对当代执法的启示在于:必须坚决反对特权与徇私枉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严格规范执法权,通过司法公开、监督机制(如纪检监察、舆论监督)杜绝“选择性执法”;对领导干部违法犯罪 “零容忍”,破除“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如近年来“打虎拍蝇”行动对法治权威的维护)。
    3. 推动“法治”与“德治”协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白居易“德主刑辅”的思想,与现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高度契合。例如:在基层治理中,可通过社区公约、道德讲堂等形式强化教化,减少“碰瓷”“高空抛物”等“法律难规制”的失德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引入“认罪认罚从宽”“社区矫正”等制度,以道德教育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实现“惩罚与改造”的统一。
    4. 法律需保持“动态适应”,回应时代变革
    白居易“法贵变通”的理念,启示当代法律需与时俱进:针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领域,及时完善数据安全、算法治理等立法,避免“法律滞后性”导致的监管空白;司法中应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结合社会公序良俗处理新型案件(如网络侵权、代孕纠纷等),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白居易的法学思想以“民本”为魂、以“公平”为骨、以“协同”为脉、以“变通”为用,虽受限于封建制度,却蕴含着对法治本质的深刻洞察。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汲取其 “安民、公平、德法兼修、与时俱进”的智慧,有助于推动法律从“工具”向“价值”升华,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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