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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载同事肇事成被告 法院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时间:2025-03-27 11:29:30


    好心搭载工友外出吃饭,岂料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工友受伤,事发路口没有监控设施,也无目击证人,在无法查证事故形成原因的前提下,受伤工友起诉事故双方当事人,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二人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河南新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新郑市张某与吕某因在同一工地打零工而相识,一天中午下班后,吕某驾驶轿车好心搭载张某等三名工友外出吃饭,不料路上与驾驶轿车的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张某等三名工友受伤。事故发生时该路口没有有效监控设施,也无目击证人,交通部门认定结果为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张某多次找到吕某及毛某二人协商赔偿事宜,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吕某、毛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至新郑法院。

    该院承办法官李慧凤经审理后认为,交通部门未对该起交通事故双方应负责任予以认定,而吕某、毛某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及对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认定吕某、毛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即各负50%赔偿责任,张某作为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然而张某系无偿搭乘吕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吕某的赔偿责任,故酌定吕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双方保险期间内,李慧凤依法对相关保险公司作出了判决。判决下达后,吕某和毛某均未对该案提出上诉,相关保险公司也很快走完赔偿事宜,案件终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如何减轻驾驶人责任?

    好意同乘中,车辆驾驶人一经允诺同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了驾驶人免责的权利,所以对于车辆驾驶人而言,其行为的无偿性不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但考虑到搭乘是因车辆驾驶人好意施惠,其行为本身具有善意性质,搭乘人也并未支付对价,仅因一般过失而让驾驶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仅有违善良风俗,也有失公允。故在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驾驶人的过错造成的,并且这种过错属于一般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如果驾驶人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的,一般不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而当事故原因无法查证时,责任划分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确保公平合理,同时,应加强法律规范和社会教育,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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