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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房”退租遭拒 新郑法院便民暖企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03-25 11:38:09


  新郑市薛店镇李女士支付租房押金和预交租金后,本想在大学校区商业街盘间旺铺做生意,却迟迟拿不到商铺,钱又退不回来。近日,河南新郑法院调解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和解止戈。

  2023年12月8日,新郑市薛店镇李女士通过中间人薛店镇刘某与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就新郑市龙湖镇某学校商业街商铺租赁事宜签订协议,约定由李女士承租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新郑市龙湖镇某学校商业街名下的商铺一间,李女士向刘某支付押金和预交租金共64000元,入场费20000元。由于学校内部整修,该商铺交付不断延期,在李女士的多次催促下,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委托刘某与李女士双方于2024年7月17日签订解约协议,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刘某在2024年7月27日前退还原告支付的租金、押金并支付利息。约定期限届满后,刘某迟迟没有退款。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刘某返还预交租金及押金8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经了解,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刘某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解约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商铺,亦未能按照约定期限退还租金、押金和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李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押金和预交租金共64000元,入场费20000元是刘某收取。

  承办法官将李女士与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和刘某约到一起,在经过三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三方开始调解。

  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愿意退还收取的押金和预交租金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刘某认为自己收取的是中介费用,虽然商铺没有租赁成功,但是自己在中间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等,不愿意全额退还20000元入场费。

  承办法官一方面向三方讲解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强调履行义务的强制性;一方面向刘某释法,因李女士与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解除,刘某基于该协议收取的进场费20000元应当退还李女士。刘某主张其向李女士收取的20000元系中介居间服务费,但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向李女士介绍商铺期间已表明中介身份或者其系代表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中介职务,且李女士对此不予认可,所以,法院对刘某的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放任其授权人刘某向李女士收取超出合同标的的进场费,对由此给李女士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愿意退还收取的押金和预交租金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刘某需退还李女士20000元入场费,不然还要承担逾期产生的利息等费用。

  经过调解,郑州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愿意退还收取的押金和预交租金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刘某退还李女士20000元入场费,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该充分协商沟通消除矛盾,而不是带着怨气进一步激化纠纷。在遇到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同时,也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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