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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案外人被罚款两千元

  发布时间:2025-03-19 11:37:45


  “我认识到错误了,能不拘留我吗?我现在就联系公司负责人来法院。”3月18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案外人意识到执行干警要“动真格”后,迫于压力,表示愿意配合河南新郑法院执行干警的工作。

  2024年10月,新郑市辛店镇刘某因生意周转需用钱向辛店镇冯某借款10万元,冯某按刘某指定将借款10万元转入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经冯某催要,刘某还款1万元,下欠的9万元出具借条,借款人为刘某,担保人为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约定还款到期后,冯某多次向刘某催要无果,冯某将刘某和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返还冯某借款9万元及利息,被告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许伟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但刘某和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未主动履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刘某、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刘某和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电话不接,还玩起了“躲猫猫”,行踪不定。

  3月18日,执行干警高艺卓、李城城等来到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未发现该公司负责人,电话也联系不上。执行干警要求该公司配合法院调查,但被执行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任何财务账目资料,试图干扰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面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不配合情况,执行干警一方面向财务负责人严肃释明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查扣相关财务账目资料,在掌握了有力证据后,执行干警依法将财务负责人带回法院。在法院执行局,该名财务负责人在执行干警的询问下依然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执行干警经过调查财务账目资料,发现该公司每天都有资金进出账记录。执行干警向该名财务负责人释明如仍不配合执行工作,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经过教育,该名财务负责人得知自己不配合法院调查,阻挠执行的行为可能会被拘留时,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赶忙联系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公司负责人知道法院已经掌握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继续躲避执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立即赶到法院,将欠款履行完毕。

  针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执行干警对其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出具悔过书,执行干警鉴于其后期积极配合的行为,决定不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许伟红说:“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践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协助法院执行是所有公民、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如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司法惩戒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法院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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