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邻居建房时承诺房屋不会漏雨,在房屋接连漏雨后却不兑现承诺,房主将邻居告上了法院,要求邻居为承诺买单。近日,新郑市王某和李某因维修漏雨房屋产生纠纷,在新郑法院韩冰法官的调解下,矛盾得以实质化解,双方解开积怨重修于好,原告王某更是拉着韩冰的手说:“韩法官,你今天到我家里帮我调解,我实在是太高兴了,你的调解方式真好,我们都知道了各自的难处,现在矛盾解决了,我再也不用和邻居一直吵下去了!”新郑市龙湖镇李某和王某是同村村民,李某常年带领小施工队建民房。2020年4月份,王某将自家房屋二层接建工程承包给李某,房屋建成后,李某让王某放心,承诺修建的房屋不会漏雨,王某也按约定将建房费支付给李某。2020年9月份一场大雨造成王某房屋屋顶漏雨,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兑现承诺,李某及时修补了漏雨部分。2021年夏季一场下雨后,王某又发现房子屋顶漏雨,遂再次联系李某,李某一直推脱没有去维修漏雨屋顶。之后房屋漏雨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了王某正常生活,王某多次联系李某,李某找各种理由拒不维修,双方关系也越来越僵。王某无奈,2024年6月初又找另一个建筑队修复了屋顶,共花费10320元。王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王某兑现承诺,承担维修费用。韩冰承办该案后,为了尽快化解双方矛盾,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原告家中实地勘验。勘验过后,韩冰本着邻居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就地调解,从鉴定风险、诉讼成本、邻里和谐等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被告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李某自愿承担部分维修费用并当场履行,纠纷得以实质化解。韩冰法官的调解也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韩冰说: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行为的,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系农村自建房屋,口头承诺的李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其言行具有法律效力,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大家,对于农村自建房屋,口头协议没有合同,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口头协议、施工过程中的照片、漏雨问题的证明等,其次要积极与包工头沟通,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