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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频繁变更 借款合同有效返还

  发布时间:2024-09-30 11:44:09


  公司“法人”频繁变更,钱还能要的回来不?9月30日,河南新郑法院法官潘龙峰收到一面写有“人民的好法官 正义的守护者”锦旗,当事人张某为了表达感谢,特意送来锦旗。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3年2月,郑州市某门业公司成立,张某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赵某。2023年6月,张某母亲向张某转账25万元,作为公司的活动资金,张某将该25万元交付给赵某,郑州市某门业公司与张某母亲约定利息后,向张某母亲出具了《借据》和《收据》。2023年9月,因公司经营问题,郑州市某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李某,期间,郑州市某门业公司正常向张某母亲偿还本金和利息15万余元后,便没有支付过本金及利息。

  2024年1月,郑州市某门业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又变更为节某。2024年2月18日,因郑州市某门业公司一直未支付张某母亲本金和利息,其向郑州市某门业公司邮寄《通知》一份,要求郑州市某门业公司支付拖欠本息,郑州市某门业公司签收该《通知》后,一直未向张某母亲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母亲将郑州市某门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节某起诉至法院。

  该院法官潘龙峰承办该案后,认为郑州市某门业公司向张某母亲借款25万元并约定利息,在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后,郑州市某门业公司应当向张某母亲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虽然郑州市某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频繁变更,但目前节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郑州市某门业公司向张某母亲偿还借款及利息10万余元,节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潘龙峰说:“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案中,郑州市某门业公司向张某母亲出具《借据》并加盖公司,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其法定代表人接连变更,但郑州市某门业公司依然应当向张某母亲偿还借款及利息。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债权人也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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