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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跑分”平台赚佣金 “工具人”“心动”变“刑罚”

  发布时间:2024-09-12 08:58:25


  “跑分”是犯罪分子的“黑话”,是洗钱的意思。犯罪分子通过“跑分”,让其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达到洗钱的目的,并以此赚取佣金,通过将违法所得分流到多个银行卡中,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转移,这样做不仅加大了执法机关追查的难度,也有助于他们将违法所得“洗白”。近日,河南新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新郑市辛店镇何某在其经营的台球厅里,利用网络“跑分”平台,使用其本人、网上购买和他人愿意获利出借的一共12个支付宝账号帮助上游网络赌博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收入220余万元,支出180余万元,何某本人从中获利4万元,因何某等人银行账户出现的频繁、不正常交易情况被公安机关反诈平台监测锁定,经过侦破,2024年2月29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院承办法官介绍:“网络‘跑分’平台,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搭建支付结算平台,将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通过完全不关联的渠道进入资金池,最终完成黑灰产资金洗白的目的。上游犯罪团伙常以高利为诱饵,招募或者组建‘跑分’团队,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层级叠加,使得受害人遭受巨大财产损失时挽损难度增加。下游被招募的‘卡农’‘车手’等人员协助转移行为成为上游犯罪团伙犯罪目的实现中的重要一环,‘卡农’‘车手’等人使用网络平台‘跑分’,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则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广大市民千万不要抱有‘躺赚’心态,一不小心就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根据客观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方面等要件的不同,这类‘工具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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