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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品“失而复得”失时效 快递公司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3-03-15 15:22:25


河南省新郑市王某将一件具有时效的定制品快递委托郑州某物流公司寄送并签订快递服务合同,但在邮寄过程中货物一度“丢失”,虽然后来“失而复得”,但却超过约定送达时效,该物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看法院如何审理助推维权!

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审结了这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22年12月12日,新郑市王某委托郑州某物流公司向唐山某广告有限公司发货,为新店开业急需的发光字。预计送达时间为12月14日,保价声明价值为3000元并签订相关快递服务合同。唐山某广告有限公司在预计送达时间没有收到货物,12月15日,王某询问物流公司货物送达情况,并告知货物为定制品,有时效,开业用的。物流公司人员回复需要再找找,实在找不到,愿意把货物损失理赔给发货人。物流公司一直没有结果,王某再次到物流公司询问快递情况,物流公司回复还没有找到,让王某重新给客户定做,答应走公司理赔。

2022年12月16日,王某与唐山某广告有限公司重新协商发货事宜,12月17日,王某通过其他快递公司向唐山某广告有限公司发货,12月18日,唐山某广告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向王某支付货款5800元。之后,郑州某物流公司与王某联系,告知货物已经找到,货物仍在该物流公司天津的一仓库搁置,可以为王某将货物取回,货物没有丢失,物流公司不愿赔偿,王某称该货物不能二次销售,不同意取回货物,向物流公司索要赔偿,双方产生纠纷,王某将郑州某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未能将消费者委托送达的具有时效性的定制货物正常送达,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保价条款的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赔偿货物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为避免因快递纠纷受损,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应选择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齐全、合法的货运、快递公司并尽可能选择规模大、管理规范、市场口碑好的货运、快递公司。要认真阅读快递单的各项条款。快递物品价值较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进行保价。如果未进行保价,那么就应当注意合同中(通常以快递单的形式体现出来)对物品价值的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寄送物品价值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仍然寄送超过其约定价值的物品,按照《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超过的价值属于不可预见的损失,快递企业可不予赔偿,建议消费者切勿因小失大。相反,支付了较低额度的保价费用相当于多了份“保险”。

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后,一定要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凭证,以备产生争议后维权有据。收到货物后要及时验货,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货物是否缺少,千万不要先签字后验收,影响维权。一旦发现货物有缺少、毁损情形,应立即向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采取当面拍照或在回执单上签署质量问题等形式保留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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