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张某购买七年的中央空调制热效果一直不理想,因赔偿问题与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4月28日,张某与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空调制热效果不理想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新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赵俊霞的调解下,握手言和,达成和解。
2015年4月,张某花费7万余元从被告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系统,7年以来该中央空调制热情况一直未达到被告承诺的制热效果,张某多次打电话让被告前来维修,但维修效果一直不理想。张某与被告多次协商,未能解决,双方一直没有完成工程验收。无奈之下张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新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赵俊霞承办该案后,认真了解案情,她一方面安抚原告情绪,另一方面多次与被告联系,就空调的故障原因,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该案的空调制热效果是否达标?原告提出要进行空调制热效果的司法鉴定。赵俊霞以同类型案件为调解基础,举例同样因空调制热效果产生矛盾,最后经法院化解的司法案例为双方分析利害点。赵俊霞找准双方争议的矛盾焦点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进行调解,寻找双方争议的平衡点。
调解过程中,原告主张的司法鉴定时间周期长,鉴定费用高,同类型案件的赔偿金额均在双方可接受的赔偿费用范围内,仅仅因为赌气而令矛盾一直不能化解并额外增加鉴定费用成本,对双方都不利。赵俊霞在综合考虑同类案件判决的基础上,本着解决问题、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减少双方损失的原则,让双方都相互理解做出让步,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就涉案空调制热问题,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张某23000元,并当庭履行,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事后,握手言和的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