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了郭队长,这件事这么多年来一直是我的一块心病,今天是你帮我把心病治好了......”,12月20日,许昌市申请执行人孙某友、孙某、彭某将一面书写着“为民排忧解难好法官,二十载债务神速办结”的鲜红锦旗送到新郑法院执行局综合协调队队长郭俊浩手中,衷心表达了他们诚挚的感谢。
2002年1月12日 ,在新郑市豫联十一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辆农用车撞上了一辆面包车,造成面包车上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孙某友、孙某、彭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冯某诉至新郑法院。经该院审理,判决被告冯某赔偿原告三人死亡补偿费、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车损费等八万余元。
判决书生效后,冯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孙某友等3人向新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冯某无财产履行能力,2004年8月30日,新郑法院发放债权凭证给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发现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告知新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冯某村里可能要分拆迁安置费。随即新郑法院综合协调队队长郭俊浩带领执行干警左文文对该线索进行跟踪核查,确认2013年被执行人冯某与当地政府的拆迁协议确实存在。2021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新郑法院经过总对总查控,线上冻结被执行人冯某1万余元。当账户被冻结之后,被执行人冯某主动到法院询问情况。得知是多年之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执行人冯某表示,因自己文化水平有限,以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就能免除民事责任,所以服刑之后没有再关注此事,同时表示,自己虽然家境一般,但愿意尽最大努力偿还申请执行人。
郭俊浩了解情况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协商沟通,申请执行人沉湎于悲痛之中,一直未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欠缺法律知识,造成迟迟未履行。因时间久远,造成迟延履行金基本和赔偿金数额相等。一方面,郭俊浩让被执行人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联系,争取最大程度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另一方面,郭俊浩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申请执行人亦通情达理,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少部分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冯某一点点把本金凑齐,申请执行人看到了被执行人冯某的诚意,双方达成和解,这起长达二十年的案件最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