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承揽合同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工作,当定作人认为定作工作已经没有必要的时候,再继续完成定作工作,会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法律赋予给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裁判要点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3日,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乙方)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加工定做自动门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名称及地点:某单元门及固定窗。二、工程范围及价格:详见报价单(附件1、附件2、附件3)。三、承包总价:514000元 (最终优惠价)。四、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首付总货款的20% 100 000.00元,安装前付到总货款的70%,即再付257 000.00元,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到总货款的97%,即再付138 780.00元。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五、工程质量:1、乙方按甲方签字的图纸施工,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工程完工,甲方需在当日安排本工程单项验收,若完工二日内仍未验收,则视为工程合格。六、甲方责任:以下项目由甲方提供:水电、住宿、现场库房、施工图纸、现场基准。七、工程变更:对于本工程因更改或数量有增减时,甲乙双方需另行估价,并签订附加合同,其变更部分的付款方式按照本合同书第四条同时办理。八、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规定之日付款,每延误一日,付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0.1%,并工期以此顺延。2、安装完毕当日验收,否则超过二日视为自动验收合格,如验收后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拆除机电设备,直至甲方付清尾款为止,由此产生的与使用方的法律纠纷全部由甲方负责。注:属甲方分包合同的,甲方不得以业主未付其工程款为由拖欠乙方工程款。九、保修期: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保修期间,因非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因素造成需要更换零部件,费用由乙方付,因使用不当造成需要更换零部件,费用由甲方支付。该合同首部显示承揽方(乙方):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尾部显示:乙方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经理:秦某,并加盖有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后附件报价表中载明:铜门6个,总价226 959.75元;窗户24套,总价63 999.25元;雨篷6个,总价83 385.30元;拉手12套,总价10 200元;某门6个,总价21 522元;大堂铜门3个,总价108 270元。
2020年6月2日,秦某在《某入户门厅颜色整改方案》上签字,该整改方案载明:“由于入户门厅铜门颜色与甲方要求误差过大,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特提出以下整改方案:1、鉴于小区已经交付使用,所以建议每次整改一个门厅的大门,每扇门的整改周期约为18天,其中拆卸安装运输过程约为3天,在工厂改色周期约为15天。另因门扇主体为钢化玻璃制品,可能存在安装运输过程中的破损情况,所以如果出现玻璃破损的情况下,整改周期相应顺延约3天。总工期约为110-120天。以上工期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2、雨棚在图纸签字确认后,20天将样品改好安装到场;验收无误后,剩余5个雨棚40天改好到现场安装。以上工期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3、改色流程概述:高温加热拆除铜皮-药水池侵泡去色-晾干后化学着色液侵泡着色-人工拉花-自然晾干-纳米清漆喷涂护层-高温烤箱烘烤固色-安装。4、成品保护:由于小区已交付使用,所以整改期间铜门拆除后门厅处于无门无保护状态,所以须制作一套近似颜色的铝合金临时门扇,在铜门拆除后用以保护门厅内部设施,待铜门整改安装时再拆除。5、验收标准:铜皮颜色花型与所送样品接近度达到90%以上;铜皮表面平整无凹凸,无污渍;接缝收口处光滑整齐;门型平整度达到国家标准;安装对缝处上下前后一致,无歪斜;门扇开启平顺无异响。
2020年7月28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催告函,内容为:“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贵方与我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了《加工定做自动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方将‘某单元门及固定窗工程’交由贵方进行承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伍拾壹万肆仟元整,工期为2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贵方贰拾捌万元整,但由于贵方交付货物不合格,双方于2020年6月2日签订《某入户门厅颜色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份,方案约定按照18天/个的周期对单元入户门进行整改,并就雨棚的安装进行了约定。根据上述合同及方案,贵方应在本函发出之日完成三套单元门的整改工作,但实际贵方没有完成任何一套单元门的整改,且六套雨棚安装错误一套,剩余五套未安装。本函发出前经我方多次催告,贵方仍推诿、拖延,贵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导致建设方处罚我方人民币14 000元整,已经造成我方严重损失。现我方郑重向贵方函告如下:一、贵方应在收到本催告函后3日内联系我方并按照合同及整改方案约定完成施工工作,同时按照约定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并赔偿我方的全部损失。二、如贵方未按照上述要求联系我方并完成施工整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我方损失的,我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贵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方的全部损失”。次日,该催告函被签收。
2020年8月4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函,内容为:“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贵方与我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了《加工定做自动门合同》一份,由于贵方严重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及我方巨大损失;我方于2020年7月29日向贵方致函要求进行整改,但贵方仍无任何实际行动。现我方函告如下:一、自贵方收到本函之日起,我方与贵方签订的《加工定做自动门合同》立即解除;贵方应在收到本函3日内退还我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即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并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我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我方的全部损失。二、如贵方未按照上述要求退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我方损失的,我方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收到该解除函后退场。
另查明,1、双方无争议的已完成工作量为:窗户24套,价款63999.25元;某门6个,价款21522元;大堂铜门3个,价款108270元。双方有争议的工作量为:6个单元铜门及拉手,6个雨棚。关于6个单元铜门及拉手,双方均认可在安装完毕之后又拆除了,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称是因为色差问题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拆走了;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称其没有拆。关于6个雨棚,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称安装错误1个,剩余5个未安装;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称制作并安装了1个,剩余5个已制作未安装。
2、双方均认可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款项292 000元,分别为:2019年8月14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宋某向秦某转账100 000元,交易附言为:某入户门大堂入户门定金;2019年12月16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向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账户转账50 000元;2019年12月26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向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账户转账130 000元;2020年6月5日,宋某向秦某转账12 000元,交易附言为:某锁门费用。
3、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项目部工作联系单三份,用于证明因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某公司未按时完成承揽工作,导致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最终建设方罚款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14000元。
4、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其与郑州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一份、农商银行超级网银业务记账凭证两份,用于证明《加工定做自动门合同》解除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257 500元,最终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98566元。
5、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提供双方业务往来期间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与秦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安装门窗过程中,多次要求更改铜门颜色、铜门洞口尺寸、窗户洞口尺寸、雨棚颜色等等,致使不能完全按照工期约定完成安装工作,延期的责任不在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而是由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造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3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伙计你这颜色错的不是一点半点儿啊……”;2020年1月4日,秦某:“颜色确定完之后,25天工作日,也就是25个工作日可以把门给装上去。雨棚方案确定完毕,颜色确定完毕,差不多也得20天左右”。2020年1月7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色板订了,方案甲方还在看”。2020年1月8日,秦某:“张总,我们没有消极啊,只是说你们变化快,而且变化也不跟我们商量,本来那些窗户啊铝合金呢,我们的颜色都已经做完了,要往工地拉的,因为做那个结构的情况下,光做结构的情况,下拉管子呢,50100的方管,你们提前留的缝跟咱们做单元门是一样的,提前留个缝,每个都在让我们把那个缝给补起来。所有的固定框也是这样做的,要不然你没法儿算铝合金,我们做完了你们也没有给我们商量,直接你们找个别人的铝合金做,你可以问一下立某,这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如果我们要紧接着做的情况下,早都做完了,包括雨棚,你们一会儿让停一会儿让停一会儿改方案,一会儿又在确认方案,其实早早都给你们做完了,所以说我们搞的也很郁闷,这到底是咋回事儿啊?一会儿一停,本来春节前怎么也能搞完了颜色的情况下,虽说第一次,比如说我们做的有问题,但是咱们改了,后期改了三四次怎么讲?”2020年4月8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已到材料成本:1、铜门上方铝合金固定玻璃窗全到安装完毕290 960元;2、入户大堂6个铜门到场,21 522元;3、3#西侧雨棚到场16 075元,共计:328 557元。”2020年6月2日,秦某:“你们这不是也是在扯吗?这次的情况方案的颜色,根据你们的意见,还有甲方的意见改了又改,你也知道至少是改了两到三次是吧,第一次比如说颜色不对,第二次你们说个颜色我们在做,第三次又说颜色来做又不对,这是改了那么多次,所以说这个原因就不用再往上写啦,这不是这个鉴定结果,这是施工方案,张总”。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而且也没有说是完全你的责任,只是误差。”2020年6月2日,秦某:“雨棚图纸确认后拍照给我。”2020年6月12日,秦某:“另外,那个雨棚改过的方案的那个你们都签过字的东西给我寄过来吧。”2020年6月28日,秦某“准备一起装叁套”。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没有拆走。。直接装三套?”秦某“我把那临时门已经装上三套了,我到时候拉去的情况下,等于把这三套一起装一起拆。”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那个秦总你这边儿能先装一套吗?你做好了有一套你先装一套,甲方现在就可住,我们就给你签了个协议,人家就20天就是要看到你装一套,不管你拆走几个门儿,人家就是要20天看装一套,20天装一套,人家不等你了,等你三套全弄完,你三套全弄完,你能多长时间难道要60天吗?”2020年7月10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为啥让你给时间节点就是因为你第一套交付的太慢了”。2020年7月14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要个节点咋真难了???”秦某:“8月底前安装两套,即现在安装临时门的那两套,剩余的门9月底前安装完毕”;“雨棚在收到甲方确认过的施工方案确认无误后开始生产制作,先改出现有安装的第一个雨棚。时间是在甲方确认施工方案后15天内改出现有安装的一个”;“雨棚在甲方确认第一个后2个月内安装完毕。”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我不用问,俺都已经问过了,我跟你说吧,老板找了其他家铜门……”。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自动门合同》于2020年8月5日已经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价款64933.5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中,《加工定做自动门合同》及《某入户门厅颜色整改方案》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合同的乙方为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和某建材公司,但在合同上乙方处加盖公章的为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也是转入了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的账户,故合同的乙方应为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
针对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定做自动门合同》,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收到解除函后退场,故本院确认《加工定做自动门合同》于2020年8月5日已经解除。庭审查明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已完成有承揽工作并向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合同并非完全没有履行,故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全部已付款项292 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与秦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方案多次调整的情况,故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逾期整改为由主张违约金及损失共计59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双方一致认可合同中约定的24套窗户、6个某门、3个大堂铜门已经安装完毕,故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该部分价款的97%即187 977.51元[(63999.25元+21522元+108270元)×9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沟通事宜系通过微信聊天进行。关于6个单元铜门及拉手,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安装完毕之后因为改色问题需要拆除重新整修安装,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称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已将6个单元铜门拆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也不予认可,结合双方在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14日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陈述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函的情况,可以确定2020年8月5日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撤场时仍有2个被其拆走的单元铜门(含拉手)没有进行安装,故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下余4个单元铜门(含拉手)的价款,鉴于合同附件中载明的6个单元铜门尺寸不一,微信聊天记录中也不显示哪个铜门被拆除、哪个铜门未被拆除,故本院平均计算6个单元铜门的价款,即每个单元铜门(含拉手)的价款为39 526.63元[(226959.75元+10200元)÷6],结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该4个单元铜门价款的97%即153 363.32元。关于6个雨棚,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确认3#西侧雨棚已安装,价款16075元,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的原因致使该雨棚不能通过甲方验收,故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到价款的97%即15 592.75元(16 075×97%)。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称剩余5个雨棚已经制作完毕未安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秦某在2020年7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雨棚在收到甲方确认过的施工方案确认无误后开始生产制作”,可见此时雨棚方案尚未确定,剩余5个雨棚尚未开始制作。即便该5个雨棚在庭审之日已经制作完成,鉴于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主张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在2020年7月14日所称“……老板找了其他家铜门……”系指第三方已进场,既然此时已知晓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找了第三方进场,就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在此后仍坚持制作剩余5个雨棚,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综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价款共计356 933.5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92 000元,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仍应支付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价款64933.58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和安装后需进行整改,致使安装及支付价款的时间均发生变化,双方均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故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主张延期付款违约金50 000元,本院不予支持。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量和材料成本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对价款已有明确约定,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陈述也能确定已完成的工作量,故对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案例注解
《合同法》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的是任意解除权
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决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工作,当定作人认为定作工作已经没有必要的时候,再继续完成定作工作,会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法律赋予给定作人以任意解除权。虽然承揽人享有的是任意解除权,但也不能滥用,首先,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即承揽合同成立后至承揽人完成定作工作之前。虽然《合同法》中的表述为“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承揽合同”,但如若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后再解除合同,对承揽人明显显失公平,《民法典》中变更表述为“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弥补了《合同法》关于定作人解除权表述方面的缺陷。其次,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揽人时,承揽合同解除。最后,定作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已经交付部分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本案中,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向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加工定做自动门合同》于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时解除。郑州某自动门有限公司已交付了部分工作成果,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