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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关于原告河南省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例报告

  发布时间:2021-10-29 10:58:25


    裁判要旨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买卖合同时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及欠条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能证实相应货款的具体数额,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为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和使命。结合本案案情清晰、适用法律明确、标的额较小等情况,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减少当事人诉累。

    基本案情

    河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 336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瓦楞纸(及纸箱)加工的企业,被告郭某系个体工商户的业主。2013年,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乙方、生产方)按被告(甲方、定做方)定做清单的要求为被告加工生产纸箱及半成品;约定后原告即按合同要求履行加工生产定做物及供货的义务,到2014年4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对账并签欠条29 836.3元,同年2014年7月30日付了500元以后再也联系不上被告,直到2019年9月才联系上被告,被告口头约定每月给原告付500元,在2020年1月24日付过2个月500元,合计1000元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每月500元都不付,到2020年6月8日原告找到被告对账,截止2020年6月8日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8 336元,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也没有付,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拒不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依法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郭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河南某公司为被告郭某加工生产纸箱及半成品,原告即按合同要求履行加工生产定做物及供货的义务。2014年4月24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后,被告郭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截止2014年4月24日欠原告款项29 836.3元;2014年7月30日被告支付了500元,2020年1月24日支付了1000元。2020年6月8日,原被告又对账后,被告郭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截止2020年6月6日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8 336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未归还。

    裁判结果

    新郑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豫0184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某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8 336元。

    案例注解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和欠条足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货款的具体金额,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原告相应的价款28 336元。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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