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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魏某与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26 10:56:31


    一、案例名称

    魏某与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魏某与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魏某购买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新郑市薛店镇S102北侧、世纪大道北延西侧的某新城一期房屋,合同总价282803元,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首付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魏某共向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535562元,维修基金3835元、产权工本费800元,以上共计540197元。在魏某付款过程中发现案涉房屋自2019年底起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已过交房期限仍没有任何动工迹象,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无法正常将房屋交付使用,魏某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故魏某诉至新郑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魏某与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原告自愿协助被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备案解除手续、商品房预告登记撤销手续、维修基金变更等相关手续。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原告魏某购房款、维修基金、产权代办费共计540197元。如被告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

    调解书生效后,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魏某部分费用后,剩余费用一直未按照约定进行支付,魏某遂向新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13日,案件立案执行后,该院执行干警带领团队通过“云送达”方式向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随即冻结银行账户,因案件办理处于疫情期间,执行干警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不宜将双方公司代表传唤到法院,遂多次与双方通过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的联系方式进行线上调解执行。执行干警通过多次发短信和微信的形式向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进行释法晰理,一方面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本着诚信经营、信誉优先的经营理念,既然申请执行人魏某已经如约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备案解除手续、商品房预告登记撤销手续、维修基金变更等相关手续,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要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魏某的相关购房费用,经过沟通,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将案款支付完毕,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四、典型意义

    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合理合法解决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保障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河南新郑法院的执行干警一方面通过网络查控线上查、冻、扣,另一方面,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线上执行。该院执行干警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转变工作思路,灵活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行工作,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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