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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某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7-22 10:12:28


    一、案例名称

    某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基本案情

    2017年,某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管材管件购销合同。此后,某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供货,截止到2019年,某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供货金额总计为1991801.55元。截至现在,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仅向某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支付了165万元的货款,下余341801.55元未付。经某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偿还拖欠的货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向新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判决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某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1801.55元及利息。

    三、执行过程

    判决书生效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某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遂向新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该院执行干警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随即冻结银行账户,但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所涉及的货款。执行干警通过多次发短信和微信的形式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晰理,一方面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后执行干警依法将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拘传至新郑法院,告知其若仍不履行,将对其公司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这将对其公司发展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经过沟通,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将案款支付完毕,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四、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对于其合法权益,必须在司法工作中予以平等、及时保护,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为民营企业,新郑法院切实履行司法职能,主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线上释法晰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机械的采取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在执行干警的多次统筹协调下,取得了案结事了,有效保障了双方企业的有序推进。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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