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证据规定并没有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特殊性,原告的举证责任略显沉重。鉴于无权占有是消极事实,目前关于消极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尚存在一定争议。
裁判要点
1、公司证照的实际保管、持有人没有合法理由和依据继续保管、持有公司证照时,应承担返还公司证照责任;2、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公司印章、证件由谁持有、如何使用,属公司的经营方针,应由股东会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基本案情
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判令司某立即将其持有的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归还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控制、管理。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司某、孙某、侯某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原股东处受让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成为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新股东,并由侯某担任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股东后,股东司某却控制公司各种证照和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司某利用上述便利以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河南青年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装修施工合同,但该项目并未盈利反倒给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下巨额债务。目前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多起经济纠纷案件并存在巨大隐藏债务,司某控制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证照擅自经营并隐瞒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行为给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且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也被限制消费。为此,为维护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司某辩称: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诉不属实,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前承揽了河南青年汇的一个项目,该项目的预算是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做的,该份合同公司欠外账500多万元,但是该项目河南青年汇也欠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00多万元正在执行中,都是侯某在主办。2019年4月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已经不在该公司参与经营,侯某说要向外发展所以把公司撂下了,现在公司的一切事务停止,没有运营。现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都是由公司股东司某即本案被告在清算债权债务,有关的诉讼都需要用到公司印章等手续,这些事实该公司财务人员以及另外一个股东都能证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登记成立于2012年9月21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1万元,设立时的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为司某、孙某、侯某。该份章程第七条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1万元;第十条载明:公司股东共3人(均为自然人,其中司某的认缴出资数额为36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侯某的认缴出资数额为330.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孙某的认缴出资数额为310.3万元,占注册资本31%。第十二条载明: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十四条载明: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载明: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载明:“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侯某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司某控制公司印章、证照擅自经营并隐瞒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给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司某否认上述事实,并提交了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19年5月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全体股东会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司某、孙某;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公司67%的股权,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司某先生主持。会议作出以下决议:1、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2、全面清理债权债务。”该份决议有股东司某、孙某签名,并加盖了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庭审中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孙某、财务人员丁某出庭证明:“2019年4月份因为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因为青年汇项目中间出现问题,在2019年5月份侯某离开该公司,公司的印章、证照以及账目由丁某保管在河南壬丰公司办公室,需用的话需通知各股东”的事实。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对上述股东会决议和证人证明的事实均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2020年6月30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84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根据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登记情况以及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司某占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6%股份、孙某占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1%股份,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占33%股份,庭审中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认可其在2019年5月离开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股东司某、孙某共占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7%的股份,其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全面清理债权债务。之后印章由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财务人员丁某保管,在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使用印章或证件时,经股东司某、孙某同意,侯某因诉讼使用过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此状态一直持续至今。现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该院起诉要求司某返还公司印章、证件。可知,在此之前股东司某、孙某与侯某对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财务人员丁某持有公司印章、证件的行为是达成共识的。公司印章、证件由谁持有,如何使用属公司的经营方针,应由股东会决定。现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司某返还涉案印章及证件也应由公司股东协商,召开股东会决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代表股东会,无权要求司某返还公司印章及证件。故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司某返还涉案印章及证件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公司证照的实际保管、持有人没有合法理由和依据继续保管、持有公司证照时,应承担返还公司证照责任。本案中,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证照由司某实际占有,而司某亦不认可其占有公司证照,且司某有证据证明公司证照的保管和使用已由各股东达成共识,公司证照由谁持有、如何使用属公司的经营方针,应由股东会决定。因此,本案驳回河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司某返还公司证照的诉讼请求。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解决思路:通过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筛选研究,可以看到公司返还证照纠纷中被告的类型大致分为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外部人员。对于第一种被告,与“公司证照现由被告占有”这一待证事实要件具有紧密关联的易证事实是被告依据其在公司职权是否可以直接占有或者协助占有公司证照,如果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依职权曾经占有或协助占有公司证照或者依据生活常识、公司规章制度判断,被告占有公司证照具有高度盖然性,那么可以推定被告现仍占有公司证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法官运用推定规则的先例。针对第二种被告,因其占有公司证照的方式多样且复杂,故而推定规则适用的范围受限。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同样存在与“公司证照现由被告占有”这一待证事实要件具有紧密联系的易证事实。法官可以灵活运用事实推定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而缓解原告举证责任沉重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