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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6-12-30 10:03:59


   【基本案情】 

    郭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47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支付郭某某各项损失88474.43元。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并未及时履行,且于2016年12月8日组织李某某、朱某亭、朱某辉、朱某毅阻碍本院执行人员执行。

    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以王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新郑市公安局侦查,新郑市公安局经审查后决定对王某某不予立案,自诉人据此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履行(2015)新民初字第479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且取得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的谅解。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负有执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告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于2016年12月2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阻碍本院执行人员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法以自诉的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此类抗拒执行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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