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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6-12-12 09:47:16


  【基本案情】

   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史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25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史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史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并未及时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史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新郑市公安局侦查,新郑市公安局经审查后决定对史某某不予立案,自诉人据此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史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史某某将欠款人民币26200元偿还给刘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史某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史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本案警示所有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否则终将会为其拒执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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