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想到不还钱,事情会这么严重。”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某村的乔某激动地说。2018年5月27日,新郑法院干警经过普法促使被执行人乔某主动履行义务。
2016年10月20日,新郑市某商贸公司欲在龙湖镇某村建造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钢材市场,与当地村民乔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分合同》,合同约定由新郑市某商贸公司承包乔某土地15亩,并按期向乔某支付租金及青苗费3万元。因国家明令禁止改变耕地用途,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经新郑市某商贸公司再三催要,乔某拒不返还,新郑某商贸公司遂诉至该院。
在案件执行阶段,乔某对执行干警避而不见,拒不配合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多次前往乔某家中均未找到其本人。2018年5月27日的一次执行活动途中,执行干警发现麦田旁一人正是乔某。执行干警遂对乔某进行普法教育,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可构成犯罪等严重后果。乔某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履行3万元欠款,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