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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需合法 非法扣押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7-11-24 10:57:46


   【基本案情】

    2015年,李某与张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郑州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任董事长、张某在公司任监事。2015年7月10日,李某在河北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租赁合同的形式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龙工牌轮式装载机,分期付款期限为一年,后来李某按照约定完成了分期付款,取得了装载机的所有权。期间,张某向其表兄弟石某借款10万元,张某和李某又共同向石某借了10万元。后来由于李某和张某没能及时还清款项,再加上李某和张某经营公司时内部产生分歧,张某于2016年7月13日将在停在沙场的李某的装载机开走交给了石某。李某第二天发现装载机丢失后报警,警察处警后得知案发是由于合伙人之间因为经济纠纷产生矛盾,遂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解决纠纷。之后石某仍然没有返还车辆,并于8月20号左右该装载机卖掉。2017年1月份李某得知石某将车辆卖出后才向法院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装载机款项205 065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11 510元(从2016年7月14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评估费。

    被告张某辩称,购置铲车的时候李某是以法人代表人身份,每月还款是公司委托李某还的,所以铲车是公司所有,是他们共同所有的;2.在经营期间,是他管理的账目,公司财务出与进都是经李某的手,现在经营时期的账目及结回来的资金都在李某手里,他和李某之间是属于公司经营中的经济纠纷。

被告石某则辩称,因为当时铲车是由张某交给他的,他没有去沙场,占为己有也不是事实,因为张某交给他之后他是代张某保管,李某说他们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归还,这是事实,张某和李某至今还没有返还借款,所以他才扣押了石某的装载机,后来张某和石某也没有还钱,所以他就将装载机卖了抵债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法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石某未经李某同意合谋将李某所有的车辆扣押并出售,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张某、石某已于2016年8月份将涉案车辆售于他人,构成事实上的返还不能,故李某请求张某、石某连带返还原告装载机在扣押时的市场价值205 065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涉案车辆系营运车辆,车辆被扣押势必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但该损失仅限于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本案中张某、石某在2016年7月13日扣押涉案车辆后于2016年8份将车辆售出,故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和侵权人过错责任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的扣押期间为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8月29日,共计47天,参照本案价格评估鉴定意见,张某、石某应连带赔偿李某营运损失为12 690元(270元/天×47天)。张某辩称的涉案车辆实际为他跟李某共同出资成立的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石某辩称其和李某有经济纠纷,李某尚欠其借款没有偿还其才扣押车辆并拒绝返还的,但该争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石某应通过合法途径而并非非法扣押车辆来行使权利,故对石某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石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某、石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折价连带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205 065元并支付营运损失12 690元,合计217 755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李某是否涉案车辆的权利人,张某与石某合伙将涉案车辆扣押并出售的行为是否合法。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相关权利,而不能通过非法的扣押等行为来解决问题;相应的被侵权人也应积极的尽早通过公力救济主张权利,而不能一味地私力救济,这样只会让自己的损失扩大。

责任编辑: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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