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6年6月8日,张某从新郑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高档轿车,原告因此缴纳车辆购置税35100.00元。2016年10月27日18时40分,在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与求实路交叉口正常使用中发生起火。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起火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18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该高档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自然、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引起火灾,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火灾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新郑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高档汽车(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未果,故诉至新郑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车辆起火的原因是否因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车辆起火后,张某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消防部门调查后对于起火原因作出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自燃、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引起火灾,不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张某在车辆起火后也通知了新郑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对消防部门处理火灾事故做到足够的关注,了解消防部门关于起火原因的认定,未对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视为对消防部门关于起火原因认定的认可。涉案车辆为不足半年的新购车辆,即发生电气故障并引起火灾,可以认定为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火灾。某高档汽车(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虽在之后表示可以配合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本院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认为车辆已被该高档汽车(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拆解,再做鉴定已失去客观性。某高档汽车(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见证情况下自行拆解车辆是导致无法以鉴定方式确定起火原因,对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并无质量瑕疵或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新郑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高档汽车(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者,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效果】
近些年汽车自燃现象较多,如何正确维权是消费者面临的问题。本案提示我们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首先向消防部门报警,在消防部门尚未处理前,不要擅自处理现场。作为汽车生产企业在接到消费者反映后,也应及时关注消防部门的处理意见,如涉及到自身利益时,应及时提出异议,不可擅自处理车辆,而失去对起火原因鉴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