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法官了,我做个生意不容易,没想到不是什么地都可以租来用的,现在钱拿回来了,心理终于踏实了!”2017年10月30日,原告张某拿到赔偿金,激动的拉着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简要案情】
2015年10月份,被告陈某等五人与郭店镇某村民组陈某等十五名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土地为宰相陈村西庙前路南30亩土地,将相关地块作为综合商业开发餐饮用地。后五被告又将其租赁的土地、房屋及家具出租给原告张某,原告陆续支付被告转让费款项合计231400元,合同签订后,五被告所建的房屋被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现原告以五被告故意隐瞒案涉土地和房屋违法建筑的事实,采取欺骗手段与原告签订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原告以被告不予返还原告交纳的款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所请。另查,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共三次向五被告合伙人代表送达了书面通知,因该地块在未办理任何有关土地、规划手续情况下,私自进行违法建设,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要求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地貌。
【法院裁决】
该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由于五被告在未有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自行建房且在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下发违建通知后未进行整改,明知违建而后又转让给原告对其损失的产生与扩大应负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五被告返还已付款额,因该合同无效,被告所取得的钱款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现由于利益的诱导及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在承包地上进行非农建设行为时有发生,需要加以纠正和引导。该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国家虽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收入,但禁止未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