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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16:08:47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部署,探索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完善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约的执行流程,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二、改革目标

    通过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在执行局内部建立分段制约、节点管控、裁执分离的执行案件流转程序,将执行实施权分解为执行命令权、财产调查权、财产控制权和财产处分权,根据集中而简约的管理需要,赋予司法警察执行实施职能,将同类执行行为归为同一组织实施,便于各个环节相关事务的集约化办理,有效防范执行风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配置,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三、改革方案                                                                    

   (一)设立执行裁判庭,归属审判序列,承担原由执行局异议裁决组的职能,职责如下:

    1、受理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方案之诉等;

    2、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

    3、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4、审查结案,裁定案件中止、终结和终本。

   (二)执行局内设两个执行组,分为查控组、裁决组,职责如下:

    查控组职责:

    1、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举证表,财产申报表,传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包括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查控除外)、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的信息;

    3、调查对被执行人收入、股权、债权等其他财产;

    4、负责查询阶段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结案。

    裁决组职责:

    1、负责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拘留、罚款决定、命令的制作;

    2、对查控财产作出评估、拍卖、变卖、抵债等裁决文书。

    (三)司法警察局设立执行实施中队,职责如下:

    1、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即依据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执行裁决组作出的裁定、决定,对执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划、扣押;

    2、被执行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强制措施,及根据执行裁判庭、裁决组的决定、命令,实施拘传,拘留、搜查、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强制措施;

    3、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变现,即依据裁决组的裁定,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和财产交付。

    (四)保留执行局综合处,职责如下:

    1、执行局事务性工作办理及协调,即案件分配、信息录入、上传下达、报表制作报送、结案归档等;

    2、网络查控、失信名单发布与屏蔽、网络拍卖、指挥中心管护;

    3、协调执行实施、查控、裁判机构的工作衔接;

    4、向上级法院的请示与其他法院的委托事项受理、转送。

     (五)人员设置

    按照方案,执行裁判庭需要法官2人,组成两个合议庭;执行查控组需10人,由执行员组成;执行裁决组需5人,由执行员和书记员组成;执行警务中队需要15人,由司法警察组成;执行局综合处需要5人。

     (六)案件流程及节点管控

    1、执行局综合处收到立案庭转交的执行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录入信息、上传失信名单、完成网络查控并反馈查询信息,将案件分配给执行查控组。

    2、执行查控组根据需要,可实行集约查控,即分为若干小组,分为有登记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别由不动产查询组,银证查询组,车辆、工商查询组,按财产分类集中进行查控,以提高工作效率。

    3、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综合处完成网查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执行实施中队执行。

    4、执行查控组收到综合处分配的案件后,3—5个工作日完成对被执行财产调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查明财产信息3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裁决组作出裁决;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提请执行裁判庭审查裁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控阶段达成执行和解或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提请执行裁判庭裁定结案;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分配方案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查控组应在3日内引导当事人到立案庭立案后转交执行裁判庭处理。

    5、执行裁决组根据执行查控组、执行实施中队的提请,在3—7个工作日内做出查控处置财产的裁定或决定,交由执行实施中队执行。

    6、执行裁判庭受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期限审理并做出裁决。

    执行裁判庭收到执行实施中队对被执行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提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交由执行实施中队实施。

    执行裁判庭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或能够结案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或结案手续。

   7、执行实施中队根据执行裁判庭和执行裁决组做出的裁定、决定、命令在3—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财产完成查控措施,对拘传、拘留的被执行人、诉讼参与人完成拘留、拘传或对执行现场完成搜查、清退;并在控制财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执行裁决组裁定处置。

   8、执行实施中队收到财产处置的裁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财产处置、交付,案款兑付。财产处置后仍未结案的,由执行实施中队继续办理,并在法定6个月期限内办结。

   9、执行查控组、执行实施中队在分别办理案件财产调查、控制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妨碍执行需要被制裁的,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5内提请执行裁判庭予以拘留、罚款。涉嫌拒执犯罪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和犯罪线索移送刑事审判庭审查处理。

   10、执行局综合处协调查控、裁决、实施环节,依据各个节点实现督促各机构完成工作。

     四、方案说明

   (一)该方案基本实现“两权分立”,且将实施权里的调查权与控制、处置权再分离,各个流程分工明确,承办人员只负责整个办案流程的一段,做到有权决定的,无权实施;有权实施的,无权决定。改变了过去那种由承办人一包到底的方法,避免执行权过分集中,能够实现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相互制约,有效防范执行风险,达到了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的基本分离。

   (二)该方案中执行裁决组仅承担部分程序性、时效性较强的简易裁决职能,而将主要关系案件实体处理的裁决职能由独立的执行裁判庭行使,且执行裁判庭脱离执行局序列,实现裁决权与实施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功能。

   (三)该方案将除网络查控外的财产查控职能赋予司法警察局执行实施中队,实现了执行命令权和财产控制处分权的分离,体现了执行的强制性,符合执行警务化改革方向。

   (四)本方案由院党组讨论决定后试行,并根据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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