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我们一个村的,当时碍于面子就替他做了担保签了字,没想到他躲起来了,反倒让我替他还账。”被拘传上警车的杨某一边叹气,一边不停的向执行干警倾诉苦水。
2013年2月,杨某某因投资生意向蔡某借款15万元,蔡某要求杨某某提供担保人。杨某某向同村杨某求助,杨某因为平日里经常和杨某某在一起打牌吃酒,碰到杨某某求助碍于情面,于是就为这笔钱做了担保。杨某在借条担保人一项下签上名字并摁了手印。就在杨某快忘记此事时,2015年8月,他和杨某某一起被蔡某告上了法院。原来,杨某某还不上钱,被蔡某告了,担保人杨某自然难逃其责。2017年4月25日凌晨,河南新郑法院开展佛晓执行风暴,杨某某不在家中,执行干警从杨某某妻子口中得知,担保人杨某和杨某某是一个村的,两家隔了不到百米,执行干警赶到杨某家中时,杨某还在家中睡觉,杨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杨某某不在家中,作为被告人和被执行人的杨某最终被干警带上警车,带回法院,便有了上面的一幕。
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如果以自己的房产、汽车等为他人担保的,可能会被拍卖;如果担保人有经济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会面临被行政拘留的风险。因此,法官特意提醒市民群众,签字担保有风险,如果为人提供担保,一定要谨慎,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借款人一定要知根知底,尤其要对其经济能力、个人信誉有清楚的了解;第二,担保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降低自己的还款风险;第三,切勿感情用事,如碍于面子或贪图小利而为人担保;第四,要量力而行,不可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盲目为他人担保。不然,等把自己推向“火坑”时,后悔已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