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冒雨来到新郑市薛店镇菜园马村,趁被执行人在雨天不便外出之机,成功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2015年11月,被执行人刘某驾驶无牌乐又驰内燃观光车沿新郑市解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莲花路交叉口处时,与骑电动车沿莲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申请执行人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后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无信号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薛某将刘某诉至新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赔偿原告薛某各项损失共计58182.5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赔偿薛某损失费三万元,便以没钱为由不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薛某遂于今年1月向新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新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先后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前往其家中执行案件,但被执行人一直以名下观光车损坏,无能力还钱为由拒绝履行。该院承办法官经过合法手段,辗转查出刘某名下银行卡里有2万元存款并依法冻结。为了案件顺利执行,31日上午,执行局干警不顾天气恶劣、道路湿滑,争分夺秒前往被执行人薛某家中进行强制执行。同时执行法官王现民考虑到被执行人刘某年级大了,无赚钱能力,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薛某联系,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反复沟通,薛某在拿到刘某从银行取出来的两万元存款后,表示剩下的少部分钱不再索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顺利结案,双方对办案人员冒雨执行的司法为民行为深表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