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编报说明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国家审判权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一切需要通过审判来解决的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来进行审判,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的职责,是通过审判活动,惩治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县法院管辖以及县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各类申诉案件。
(三)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管理、协调本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七)负责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主管本法院的监察工作;领导院直属单位和群团工作。
(八)管理本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十一)派出机构及职责。派出法庭设城关、辛店、梨河、龙湖、薛店、八千6个人民法庭,依法审理和执行辖区内一般的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及办理法庭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是新郑市人民法院日常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
单位构成:
新郑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有: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技术科、法警大队、监察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在新郑市辖区的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了城关、辛店、梨河、龙湖、薛店、八千6个中心人民法庭。
我院2015年度决算情况如下:
一、2015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3,428.21万元,本年支出2,991.21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37万元。
二、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3,428.21万元,本年支出2,991.21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37万元。
三、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四、2015年度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100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为0、公务接待费为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与往年相比降幅较大。
附件:2015年决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