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牛某、刘某因酒后无聊寻刺激用弹弓和钢珠将停放到路边和小区等三十余辆车玻璃打烂。1月12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牛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月12日23时许,新郑市牛某与朋友喝酒后,头脑发晕的他借着酒劲寻找刺激,便和刘某商量,两人决定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路边的车辆玻璃打烂。于是,两人从东关迎宾烩面馆出发经过新华路、中华路、玉前路、毛园街到西亚斯附近的渔公一街、阳光小区等街道,将近三十余被害人的车玻璃打烂。经鉴定,牛某、刘某因寻刺激造成财物损失9044元。事后,牛某十分后悔,是醉酒害他失去了理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刘某为寻刺激酒后驾车砸车,导致其他人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90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牛某、刘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为此,在量刑时决定给予被告人牛某、刘某从轻处罚。为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