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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扒窃被发现 扔脏狡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04 12:42:49


    公交车上趁人不备,小偷用刀片划破他人口袋,不料却在作案时被人察觉,赃物扔地,一番狡辩后最终还是被抓获。2012年1月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6岁的刘某,系河南省新密市某农民,曾因盗窃罪于1997年9月15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1年9月17日晚7时许,无所事事的刘某想弄点钱花,于是在郑州市柴郭转盘跟着两个人上了郑州至许昌的汽车。车上人很多,上车后刘某注意到车中后门站着的两人,一番打量后,刘某走到了两人的旁边,顺势用手握住了一旁的扶手,待车子渐渐行驶平稳后,刘某趁旁边两人聊天之际,拿起刀片试着割破其中一人的右后裤袋,将兜内8200元现金盗走,后被乘客张某察觉,刘某慌忙将手中的现金扔到了地上。为掩饰自己的偷盗行为,刘某声称张某兜里的钱在刚刚转身时掉在了地上,自己准备帮忙捡。可刘某为了脱罪将赃款扔于车内地板上的这一行为都被大家看在了眼里,最终车上乘客报警后,刘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刘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这一事实,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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