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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年1-12月 民事案件发生率分布情况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建议

发布时间:2019-01-07 11:28:43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9701件(旧存482件,新收9219件),结案9110件,结案率93.91%,结收比98.82%。现针对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借款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加以分析。

     一、三类民事案件的特点

 

案由 受理数 占民事案件受理比例 结案数 调解 撤诉数 调解、撤诉比例
借款合同纠纷 2257 24.77% 2115 633 231 40.85%
物业合同纠纷 384 4.22% 381 236 6 63.5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065 11.69% 1019 218 167 37.78%

    由上表可以看出,这三类案由占据民事受理案件的40.68%,并且物业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类案件的调解、撤诉比例较高。三类案件的特点如下: 

    (一)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类纠纷主要包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占借款合同纠纷总数的11.1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是辖区5家银行的追讨贷款的案件,共252件,占借款合同纠纷的88.83%。银行作为原告,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被告,因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比较多,因此案件的被告较多,有些案件多达十人(或机构)以上。而被告又多数找不到,案件采用公告送达较多,案件调解撤诉比例较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05件,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借贷,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找不到被告,也造成案件普遍审理时间较长。 

    (二)物业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公司在缴费区间内,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原告将业主诉至法院,追讨物业费,涉及有384件案件。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多采用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而物业公司采取到法院来维权的形式越来越多。242件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有些业主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主动缴纳物业费,案件以物业公司撤诉结案;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达成统一的调解意见,案件以调解结案。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主要是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业主陆续来法院追讨违约金,主要涉及12个小区335件案件。开发商违约交房,业主们选择了到法院起诉追讨违约金,一户起诉引起连锁反应,整个小区的业主紧跟着一起起诉。一户或几户达成调解意见,整体解决思路一致,案件调解、撤诉比例较高。 

    二、三类案件数量多、问题集中的可能原因分析 

    (一)金融行业资金回笼困难 

    1.经济大环境原因 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不断波动,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国内产业结构转型和供给侧、去产能等改革,对不少实体产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造成了经营上的困难。一些垫付资金高、金融借贷率高的企业出现产品积压、资金占用成本高涨、回款困难,不能按时偿债。针对更多的小微企业的创业启动资金主要依靠银行借贷、承受风险能力较差,经营较为艰难时,借款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2、地方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不严,风险管控不足 我院受理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地方性银行、股份制银行,为了拓展业务,对信贷风险防范不足。订立金融借款合同时,仅只需找人做担保,完善书面材料,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贷款,但对做担保的人身份、是否有代偿贷能力等审查不严。另一方面,信贷员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基本情况核对不仔细,没有对借款人信用进行严格审查,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放宽以后的资金使用没有监管到位,造成贷款不能如期收回。

    (二)延期交房现象普遍,追讨违约金不易 

    因近两年经济的不景气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房地产市场的管控措施等原因,造成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业主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途径并不畅通,开发商以天气、政府不可抗力等原因(特别是近两年环境治理禁止施工)推脱拒绝给付违约金,或者业主与开发商对违约金的支付天数达不成一致意见,业主们选择了到法院起诉追讨违约金。 

    (三)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拒绝物业费 

    物业管理服务多数仅停留在打扫卫生等低档次服务上,只注重收费,加之部分管理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导致有些业主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致使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纠纷。业主维权仅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形式维权,也反映出维权形式单一。此外,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追求过分细节化、扩大化,有些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丢失财物问题、其他业主破坏绿地、私自占用公共通道等问题,业主不主动行使权力,完全归责于物业公司。导致业主以不缴纳物业费形式与物业公司对抗,进而导致物业费纠纷不断。新建的小区,特别是拆迁安置小区,住户较多,以1000户为例,如果10%的业主不交物业费,被告就有100户了。有些物业公司起诉的目的就是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选择起诉一部分业主。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法官耐心的做工作,大部分业主会主动履行,案件以物业公司撤诉或调解结案居多。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实施,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小区具备法定条件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些小区虽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并未参与对小区物业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不能有效的行使权利。

     三、针对频发类案件,加强综治管理的建议 

    (一)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一是严格审查贷款条件。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手续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和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二是加强贷款后的跟踪监督。及时跟踪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三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社会诚信体制建设,将失信人的相关信息及时纳入失信系统,严惩失信行为。

    (二)多方联动化解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开发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政府行政措施加以解决,需要法院、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分和规划部门等行业相互沟通、联系,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化解机制,形成合力,共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管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完善物业服务质量 

    一是以物业合同的形式明示权利义务。强化合同意识,签订合同时,细化合同内容,明确物业、业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是业主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树立维权意识。开封旧城改造范围扩大,新成立的拆迁安置小区越来越多,许多新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业主只能以不交物业费形式维权。应积极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增强自治维权意识。

    三是物业公司严格管理,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监管部门严格控制物业公司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主动向业主征求意见和对物业公司进行达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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