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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261-1号

原告刘红莉,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天军,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19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无牌号富路老年代步车一辆。现原告刘红莉自愿申请解除对无牌号富路老年代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无牌号富路老年代步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沛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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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法院